关于第30411175号“CNCMA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CNCMAN 30411175

阅读:78791 2023-07-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寅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台州市港伯制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市中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0411175号“CNCMA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7709号决定,于2022年12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购销…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寅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台州市港伯制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市中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0411175号“CNCMA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7709号决定,于2022年12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购销合同、销售发票、发货单、货架及产品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19年05月16日至2022年05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服装”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复审商标在“1.服装;2.童装;3.内衣;4.游泳衣;5.衬衫;6.上衣”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围巾;2.皮带(服饰用);3.鞋;4.帽”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并未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审商标档案信息及网站查询结果打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一直处于使用状态中,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及撤销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生产一车间实拍;

  2、被申请人的样品间视频;

  3、衬衫面料原样及照片;

  4、服装实物照片;

  5、CNCMAN产品购销合同、发票、发货单等。

  我局将上述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提交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21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有效期至2029年2月13日。申请人于2022年5月16日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服装;童装;内衣;游泳衣;衬衫;上衣”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产品购销合同显示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向他人销售了CNCMAN品牌的“长袖衬衫、短袖衬衫”、“衬衫”商品,有发票在案佐证,结合其余全部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衬衫”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童装;内衣;衬衫;上衣”复审商品与“衬衫”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服装;童装;内衣;衬衫;上衣”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游泳衣”复审商品上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游泳衣”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服装;童装;内衣;衬衫;上衣”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28日

本文《关于第30411175号“CNCMA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CNCMAN 3041117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05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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