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5823883号“富山草莓”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富山草莓 45823883

阅读:92645 2023-07-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陶云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龚建峰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8日对第45823883号“富山草莓”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第40610567号“富山士多”商标、第41435189号、第41420705号“富山风”商标(以下称引证…

  申请人:陶云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龚建峰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8日对第45823883号“富山草莓”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第40610567号“富山士多”商标、第41435189号、第41420705号“富山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处于同一行政区划之内,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富山商店”商标的前提下仍注册争议商标,主观恶意明显。3、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4、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经超出了正常的经营使用需要,属囤积商标行为。5、争议商标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的误认与混淆,还将扰乱市场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一、二信息截图;

  2、申请人经营企业执照副本截图;

  3、申请人“富山商店”等系列商标使用推广详情;

  4、申请人“富山商店”淘宝店铺详情;

  5、申请人“富山商店”线上使用推广详情截图;

  6、参加2018杭州淘宝造物节活动截图;

  7、申请人“富山商店”部分合作经销协议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27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货物展出;网站流量优化”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至2030年12月27日。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三的申请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其中引证商标一的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会计”服务、第24类“布”等商品、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商品不属于类似服务、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网站流量优化”以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并存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网站流量优化”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并存,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二、鉴于我局已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权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宣告争议商标在除“网站流量优化”以外的服务上的注册无效,故下文仅针对争议商标在“网站流量优化”服务上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进行审理。

  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被申请人与其在与“网站流量优化”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具有代理或代表关系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申请人商标存在,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网站流量优化”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申请人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册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者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或者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网站流量优化”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28日

本文《关于第45823883号“富山草莓”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富山草莓 4582388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05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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