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智鹰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高林睿阁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45982号《关于第55602565号“AQUIL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高院作出(2023)京行终256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局被诉决定,并判决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判决认为,引证商标在“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材料除外)、书籍出版、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服务上被撤销,已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该事实导致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上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权利障碍发生根本性变化,即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上的在先权利障碍已经消失。故本院对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的结论予以纠正。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在二审诉讼阶段,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31162号“旭日飞鹰 AQUILA MED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其在“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材料除外)、书籍出版、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服务上的注册,其现有效注册服务为“学校(教育)、培训、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翻译”。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现有效注册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