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捌伍柒新媒体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81102号“MIN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87955号“MINA”商标、第8463257号“MINA COLLECTION”商标、第8752038号“MINACOLLEC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依法撤销。第67160488号“MINACOLLECTION”商标、第67172258号“MINA COLLECTION”商标、第67175032号“MI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至六)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至六现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