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梁安军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931265号“梁小糖 SWEET LIANG BEVERAGE SHO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行业特点及经营需要等设计的商标,独创性、显著性极强。申请人关联公司成立至今,一直将“梁小糖”作为商号使用,申请人公司商号权的产生明显早于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引证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引证商标的申请注册,意图借助申请人早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梁小糖”商标牟利,是一种傍名牌的恶劣行为,带有明显的欺骗性与恶意,违背了商标注册的诚实信用原则。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846579号“梁小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加盟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认为引证商标有违反《商标法》规定的情形应另案提出,在本案中对此我局不予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