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940692号“赛力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24116702号“赛力斯”商标、第10814386号“赛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现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152071号“赛力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注册程序后,现核定使用商品为“婴儿秤;电缆;半导体”。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655929号“赛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注册程序后,现核定使用商品为“灭火设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