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3528529号“万达智慧商业 WANDA INTELLIGENT COMMERC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万达智慧商业 WANDA INTELLIGENT COMMERCE及图 63528529

阅读:136163 2023-09-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28529号“万达智慧商业 WANDA INTELLIGENT COMMER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492668号“万达金融租赁”商标、第2449257…

  申请人: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28529号“万达智慧商业 WANDA INTELLIGENT COMMER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492668号“万达金融租赁”商标、第24492572号“万达租赁”商标、第24492648号“万达网贷”商标、第13770192号“WANDA CULTURAL TOURISM CITY”商标、第33416582号“成都七中万达学校”商标、第11389900号“WANDA”商标、第4453948号“万达”商标、第11389990号“万达”商标、第24492660号“万达资产”商标、第13770194号“WANDA MALL”商标、第5646614号“金万达J-WARD”商标、第33253142号“万达”商标、第13770193号“万达文化旅游城”商标、第25026524号“金万达J-WARD”商标、第24492620号“万达金融”商标、第5249864号“万达”商标、第4453947号“万达”商标、第15318641号“万达影业 WANDA PICTURES”商标、第24492674号“万达期货”商标、第25372799号“万达生意红”商标、第24492600号“万达人寿”商标、第5654937号“金万达”商标、第5249909号“万达”商标、第25372801号“万达互助”商标、第24492604号“万达保险”商标、第12864912号“万达影城 X-LAND”商标、第24492652号“万达国际信托”商标、第24492576号“万达消金”商标、第24492644号“万达小贷”商标、第5249786号“万达”商标、第5249807号“万达”商标、第21125530号“万达”商标、第24492592号“万达投资”商标、第25372802号“万达救急金”商标、第5249814号“万达”商标、第5593767号“万达”商标、第9569225号“万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十七)中,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八至十、十二、十三、十五、十六、十八至二十一、二十三至三十一、三十三至三十五均来自申请人关联公司,且上述引证商标权利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认可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其余引证商标区别显著,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信息、《商标共存同意书》、在先判例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十七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十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近,如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会引起消费者混淆,鉴于保护消费者利益亦是《商标法》立法宗旨之一,故对于申请人提交的共存同意书,我局不予采纳。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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