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7844849号商标驳回通知书 董府大院 57844849

阅读:155208 2022-04-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武夷山市六枞茶业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1616486号“董家大院”商标近似。(见第1566/1578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林钭弟330325196505104313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4486687号“董府”商标近似。(见第1081/109…

  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武夷山市六枞茶业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1616486号“董家大院”商标近似。(见第1566/1578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林钭弟330325196505104313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4486687号“董府”商标近似。(见第1081/1093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董立强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41782110号“董府”商标近似。(见第1700/1712期《商标公告》)

  该申请人短期内大量以“姓氏+大院”及其他形式申请的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且均未提供有效使用意图或使用证据材料,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

关键词
商标注册 审查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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