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ONTO INNOVATION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59001号“onto innovation(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450139A号“ONTO INNOVATION”商标、第11902104号“INOVATION”商标、第3531303号“INNOVATION ONE”商标、第37569833号“ONTO”商标、第41450139号“ONTO INNOVATION”商标、第3942612号“创新CHUANGXIN”商标、第41387105号“OntoEdu”商标、第10744341号“ontoo”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区别明显,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七所有人已注销。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第9类复审商品上及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干涉仪”的介绍页面、申请人介绍、相关商标信息等。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五已经转让至申请人名下,引证商标二、三、六、八已被撤销且已公告。
2、引证商标七所有人已被注销。
经复审认为,在第7类商品上,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的在先权利障碍。
在第9类商品上,鉴于引证商标五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引证商标六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软件,即下述用途的过程控制和缺陷分析软件,即用于生产包括分立电子部件的层状衬底、包括非易失性和易失性存储器件的半导体、铸造和逻辑器件、asic器件、cmos图像传感器、微机电系统、发光二极管和其他微纳技术器件、封装系统、异质封装以及其他先进的封装电子技术;以下用途的光学计量、表征和检查系统用操作软件:生产层状基板(包括分立电子组件)、半导体(包括非易失性和易失性存储器装置)、铸造和逻辑装置、asic(专用集成电路)装置、cmos(互补金属氧化物半导体)图像传感器、微机电系统、发光二极管以及其他微纳米技术装置、封装、异质封装和其他先进封装电子技术用系统;以下用途的光学计量、表征和检查系统用操作软件:生产精密加工的光学表面、光学涂层和光学装配件,包括参考平面、球面、非球面和由折射和反射组件构成的装配件”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遥控遥测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在第42类服务上,鉴于引证商标七所有人已被注销,其作为法律主体的资格已经灭失,该商标亦未被新的权利主体所承继,故该商标专用权已失去权利基础;引证商标八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七、八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软件,即下述用途的过程控制和缺陷分析软件,即用于生产包括分立电子部件的层状衬底、包括非易失性和易失性存储器件的半导体、铸造和逻辑器件、asic器件、cmos图像传感器、微机电系统、发光二极管和其他微纳技术器件、封装系统、异质封装以及其他先进的封装电子技术;以下用途的光学计量、表征和检查系统用操作软件:生产层状基板(包括分立电子组件)、半导体(包括非易失性和易失性存储器装置)、铸造和逻辑装置、asic(专用集成电路)装置、cmos(互补金属氧化物半导体)图像传感器、微机电系统、发光二极管以及其他微纳米技术装置、封装、异质封装和其他先进封装电子技术用系统;以下用途的光学计量、表征和检查系统用操作软件:生产精密加工的光学表面、光学涂层和光学装配件,包括参考平面、球面、非球面和由折射和反射组件构成的装配件”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