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北京英集国强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2892420号“龙家大院 IMPERIAL YARD”商标近似。(见第1425/1437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北京英集国强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2892422号“龙家大院 IMPERIAL YARD”商标近似。(见第1425/1437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龙圆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959718号“龙府”商标近似。(见第843/855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许昌海340222650929383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4372181号“龙府”商标近似。(见第1070/1082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大城县龙府食品莲蓉厂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5202450号“龙府;LONGFU”商标近似。(见第1149/1161期《商标公告》)
该申请人短期内大量以“姓氏+大院”及其他形式申请的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且均未提供有效使用意图或使用证据材料,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