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6011468号“萤火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萤火虫 66011468

阅读:87447 2023-09-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德力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原名义:河南德力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11468号“萤火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5409103号“莹火虫”商标、第65528864号“萤火蟲”…

  申请人:德力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原名义:河南德力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11468号“萤火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5409103号“莹火虫”商标、第65528864号“萤火蟲”商标、第47847175号“萤火虫书盒”商标、第55454372号“萤火虫传奇”商标、第15229526号“萤火虫光电汇”商标、第32959032号“萤火虫梦工场”商标、第16400543号“萤火虫私人乐享荟”商标、第60291400号“萤火虫空间及图”商标、第16530507号“萤火虫计划”商标、第16825306号“萤火虫部落”商标、第65822184号“萤火虫露营”商标、第24618248号“GLWWORM”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经处于驳回状态,引证商标九、十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各自实际使用的行业领域不同,不会产生实际混淆后果。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九、十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十一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决定初步审定在“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该决定现已生效。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注册人名义已被核准变更为德力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九、十已被撤销,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八、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八、十二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八、十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2日

本文《关于第66011468号“萤火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萤火虫 6601146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02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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