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惠州中鹰进出口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7604521号“赖府茶业 LAI’S FAMILY TEA”商标近似。(见第1226/1238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惠州中鹰进出口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7608396号“赖府”商标近似。(见第1234/1246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惠州中鹰进出口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45378068号“赖府茶业 LAI'S FAMILY TEA”商标近似。(见第1727/1739期《商标公告》)
该申请人短期内大量以“姓氏+大院”及其他形式申请的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且均未提供有效使用意图或使用证据材料,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