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49672号“钛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极高的独创性、新颖性及显著性,该商标未表示第41类相关服务的特点,也不会使公众产生误认。经查询,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申请人的部分报道;国家岩矿化石标本资源共享平台中“钛钍矿”的详情;“钛钍”搜索结果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钛钍”,该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