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市涵水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标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95459号“古韵金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5907号“金陵十二钗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见第1850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