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绍兴柯桥昌盛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14115号《关于第56516057号“大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341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第23099056号“大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人的公司基本情况显示,该公司已被核准注册,其作为法律主体的资格已经灭失。且并无证据证明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在注销前已对商标权利进行处理或许可他人使用,即目前引证商标一已无权利主体。鉴于引证商标一权利人注销时间距今两年时间,引证商标一作为商标进入市场被实际使用的可能性较低,不会与申请商标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第3506、3508、3509群组“文秘;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原告的该部分诉讼理由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申请商标与第16030733号“大浦农园 DAPU'S FAR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比对下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应认定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属于类似服务,且上述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近或有较大关联性,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告结论正确,应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主张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作出被诉决定结论错误,应予撤销。鉴于本案审理结论是在原告诉讼中提交的新证据的基础上作出的,故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根据法院判决,引证商标一不会与申请商标产生混淆误认。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文秘、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文秘、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