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益品雾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96576号“益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含义不具有欺骗性,使用在指定的商品服务项目上,并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的使用和广泛的推广,在行业内和相关消费者群体中已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所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