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卢宇
委托代理人:台州市中汇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54503号“牛钓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将申请商标使用在25 类商品上不会造成任何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经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图片、授权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鉴于申请商标属于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