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097651号“商道:欲望之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道:欲望之都 68097651

阅读:84443 2023-09-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乐活游戏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97651号“商道:欲望之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且经过精心设计,有着特定的创意内涵,整体具有独创性与显著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能够使相关公众区分服务来源…

  申请人:乐活游戏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97651号“商道:欲望之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且经过精心设计,有着特定的创意内涵,整体具有独创性与显著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能够使相关公众区分服务来源,具有作为商标的识别作用,且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商道:欲望之都”指定使用在“培训”等服务上,相关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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