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18579号“十万个为什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320698号“十万个为什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的注册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抢注,系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应予以无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216655号“十万个吃什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216574号“十万个吃什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申请人“十万个为什么”品牌知名度在相关案件中受到认可。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图书出版历程、所获荣誉、期刊、报纸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十万个为什么”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十万个吃什么”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治头皮屑药剂;抗菌洗手液;含药物的梳洗用制剂;含药物的润发乳;含药物的干洗式洗发剂;含药物的糖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含药物的牙膏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牙膏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十万个为什么”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相关公众一般不易将之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备标示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引证商标一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相关规定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