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移(上海)信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51842号“智慧金融平台 ONE Fin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而成,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62166号“one YOUNG WORL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126509号“一号专车 ONE 1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明显,整体可以区分,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并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述情形。申请商标经过多年的使用和宣传,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知名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资料、销售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独立认读字母组合“ONE FinT”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one”,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金融”,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