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4978185号“神奇海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028334号“神奇的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而独创,极具显著识别性。申请商标为“蚂蚁金服”旗下系列品牌,经申请人使用推广,“蚂蚁金服”及其系列品牌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已具有紧密的对应关系,这种对应关系使得申请商标一经推出就具有识别性。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蚂蚁金服及其系列品牌报道、荣誉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神奇海洋”与引证商标“神奇的洋”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糖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