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州市一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州市博导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751616号“一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21529号“一心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没有注册在3604群组,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081187号“一心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待删减项目含3604群组,其并未取得该项服务专用权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仍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一心”与引证商标一“一心堂”、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文字“一心堂”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经纪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或指定使用的经纪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