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扬州成之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高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40677号“PROSI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087771号“PROSIX”商标经我局核准已注销,其注销公告刊登在第1831期《商标公告》上。据此,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620429号“PROSIX”商标经我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宣告,且该裁定已生效。据此,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