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科可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01212号“KOKOZ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号“KOKOM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于**年**月**日刊登在第**期《商标公告》。申请人经由我局核准已变更注册人名义为科可其有限公司(外文名义:KOKOZI CO. LTD),地址变更为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彦州路**街, **, **层, **层(外文地址:F&**F, **, EONJU-RO **-GIL, GANGNAM-GU, SEOUL, REPUBLIC OF KOREA),变更事宜载于**年**月**日第**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商标经变更后的注册人名义及地址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592597号“KOKOZ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的名义及地址一致,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