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袁永
委托代理人:孵创(深圳)国际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77156号“牧尔冰川MUERBINGCH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6906676号商标、第20840041号商标、第16906577号商标、第26700350号商标、第16906655号商标、第1246128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设计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施加一般注意力应当可以将其区分开来,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应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