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MARTIN ITZEL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G1056444H号“MIA”商标近似。(见附页) 该商标与徐欣430105197106291010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2164653号“密牙 MIA MATTER INFORMATION ADMINISTRATOR”商标近似。(见第1455/1467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苏州米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2188863号“米亚 MIA”商标近似。(见第1406/1418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深圳市米亚印乐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8133252号“MIAMUSIC”商标近似。(见第1568/1580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深圳市米亚印乐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8133456号“MIA 音乐”商标近似。(见第1628/1640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深圳市米亚印乐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8133549号“印乐 MIA”商标近似。(见第1524/1536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蜜缇(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9552266号“MIA”商标近似。(见第1590/1602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北京千千万万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4931130号“千千妈妈 MIA爱阅读”商标近似。(见第1689/1701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北京千千万万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4941992号“千千妈妈 MIA唱童谣”商标近似。(见第1689/1701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明基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9149770号“MIACARE+”商标近似。(见第1325/1337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阎晓平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41987009号“MIA ORTHO”商标近似。(见第1705/1717期《商标公告》)
你公司短期内提交了包含该申请在内的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