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637415号“FLOOT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FLOOTH G1637415

阅读:95469 2023-10-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吉尔卡•利塞夫斯基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37415号“FLOOT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我局引证的第15573512号“FICOT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撤销公告于2023…

  申请人:吉尔卡•利塞夫斯基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37415号“FLOOT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我局引证的第15573512号“FICOT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撤销公告于2023年8月20日刊登在第1852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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