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理想家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标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268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81547号“友寓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935578号“绿鼎天 LUDINGT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7612897号“哼哈匠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一直在积极使用,宣传推广申请商标,可以起到识别区分服务的来源,两者已形成唯一、稳定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撤三申请书。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于2023年6月27日刊登在第1845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图形部分在整体造型、外观和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等服务在消费对象、服务的内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同时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三相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电器的安装和修理;室内装潢;汽车保养和修理;维修信息;室内装潢修理;建筑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器的安装和修理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家具保养;干洗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