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恩平市机械行业协会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7015072号“MIA”商标近似。(见第1501/1584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昆明米萌芽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7975295号“MIA EDUCATION”商标近似。(见第1522/1534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北京千千万万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34938895号“千千妈妈 MIA爱阅读”商标近似。(见第1680/1692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北京千千万万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34949632号“千千妈妈 MIA唱童谣”商标近似。(见第1680/1692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广而告之合众国际广告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4190566号“广而告之;MMIA”商标近似。(见第1085/1121期《商标公告》)
你公司短期内提交了包含该申请在内的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