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中文部分与哈尔滨景澈商贸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43792345号“嗨体”商标近似。(见第1706/1764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图形部分与TUI AG在32类商品上已注册的第G1161845号“图形”商标近似。(见附页) 该商标图形部分与TUI AG在5类商品上已注册的第G1161845号“图形”商标近似。(见附页) 该商标图形部分与TUI AG在30类商品上已注册的第G1161845号“图形”商标近似。(见附页)
另,你公司短时间内申请大量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