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康碳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14160号“康碳尔KANGTAN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较强显著性及独创性,使用在指定产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94730号“佳嘉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已具有了一定影响力。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尚无充分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