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7669709号“南牧NANM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南牧NANMU及图 67669709

阅读:66096 2023-10-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7669709号“南牧NANM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040401号“南…

  申请人: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7669709号“南牧NANM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040401号“南牧NOMOO”商标、第67554586号“NANM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待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信息及宣传画册、荣誉证书、使用图片、合同、发票、展会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南牧”,二者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共存于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同一种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具有可区分性。鉴于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数据处理设备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6日

本文《关于第67669709号“南牧NANM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南牧NANMU及图 6766970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595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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