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5897117号“好固德 GOOD 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好固德 GOOD H及图 65897117

阅读:80973 2023-10-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云南建投绿色高性能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鼎宏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897117号“好固德 GOOD 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353…

  申请人:云南建投绿色高性能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鼎宏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897117号“好固德 GOOD 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35369号“固德义齿”商标、第56712248A号“固德”商标、第17209576号“4G美食 GOOD”商标、第27712647号“GCQD”商标、第47377505号“固亚德”商标、第52456671号“冠达印刷 GOOD”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已注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判决、申请商标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好固德 GOOD”及“H”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三、六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文字构成、字形、整体视觉效果等相近,易被识别为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烧制陶器外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了能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烧制陶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6日

本文《关于第65897117号“好固德 GOOD 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好固德 GOOD H及图 6589711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595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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