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邯郸市丛台区玉林调味食品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84960号“武玉林 武玉林香 WU YULIN DELICAC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 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上述商标的延续,来源于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头像及姓名,用作商标不易产生不良影响。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获得的荣誉、申请人商标使用宣传材料、销售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经设计,整体不易识别为“红十字”标志,故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武玉林”确为我国烈士姓名,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本案申请人并非“武玉林”,申请商标并非申请人姓名、企业字号,申请人申请注册“武玉林”商标并无合理性。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先商标经其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其商誉已延及至申请商标,进而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