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5053106号“SR COMPONENT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R COMPONENTS 65053106

阅读:71452 2023-10-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浙江德尼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坚诚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53106号“SR COMPONEN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79950号商标、第12732820号商标、第13077659号商标、第G…

  申请人:浙江德尼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坚诚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53106号“SR COMPONEN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79950号商标、第12732820号商标、第13077659号商标、第G1539262号商标、第1123445号商标、第127867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 ,恳请暂缓审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专用期满未续展,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SR ”为该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二至六的显著识别部分“SR ”相比较,字母构成相同,均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开关;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开关;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6日

本文《关于第65053106号“SR COMPONENT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R COMPONENTS 6505310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595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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