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79318号“中国银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63076042号、第60091151号商标已被驳回,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34205738号、第54089197号、第18058663号、第28137394号、第26931545号、第34862155号、第44234636号、第54194038号、第61877240号、第63851452号、第45117644号、第61432509号、第19270623号、第10765950号、第30902127号、第24424563号、第14711017号、第63845088号、第40111444号、第61260778号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