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1526036号“迪尔中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迪尔中科 51526036

阅读:70280 2023-10-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迪尔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锦路安生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李国晨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5日对第51526036号“迪尔中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认定第12626717号“迪尔”商标、第3456048号“迪尔”商标、第3456049号“DEERE”商标、国际注册第910…

  申请人:迪尔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锦路安生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李国晨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5日对第51526036号“迪尔中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认定第12626717号“迪尔”商标、第3456048号“迪尔”商标、第3456049号“DEERE”商标、国际注册第910037号“JOHN DEERE”商标(第7类)、国际注册第910037号“JOHN DEERE”商标(第12类)、第7879541号“JOHN DEERE”商标、第206347号“JOHN DEERE”商标、第12128387号“JOHN DEERE”商标、第206346号“JOHN DEERE”商标、第7879576号“约翰•迪尔”商标、第7879578号“约翰•迪尔”商标、第13517709号“约翰迪尔”商标、国际注册第910051号图形商标(第7类)、国际注册第910051号图形商标(第12类)、第1637955号图形商标、第16818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在第7类农业机械、第12类拖拉机等相关商品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的抄袭、摹仿及翻译,其注册使用易淡化申请人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的显著性,损害申请人的相关权利。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4006096号“约翰迪尔”商标、国际注册第910037号“JOHN DEERE”商标、第21274074号“JOHN DEE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至十九)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的在先商号权。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恶意复制、摹仿和翻译。争议商标包含公众知晓的机构名称,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损害申请人及相关公众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中国商标网关于申请人请求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信息、申请人商标列表;

  2、申请人公司历史宣传册、部分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信息打印件;

  3、申请人经销商名单列表、经销商店面及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4、申请人中国公司2009-2019年部分经销合同及发票公证件;

  5、2007-2018年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6、申请人与广告公司签署的广告、推广协议、广告费发票;

  7、申请人参加展会的报道及发布会照片;

  8、相关媒体报道、国家领导人会见及视察照片、申请人及其子公司所获荣誉、媒体宣传报道;

  9、百度贴吧、二手车交易等网页中业内相关人士将申请人品牌简称为迪尔的打印件、百度百科关于“丰收”的解释、词典关于“JOHN DEERE”、“ DEERE”翻译结果;

  10、相关案件商标信息、决定书、裁定书、判决书、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

  11、中科实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和北京中科科仪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官网介绍页、登记页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3日申请注册,经异议后于2022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7月20日。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十六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或获得领土延伸保护,分别核定使用在第7类“挖掘机”等商品上、第12类“农用拖拉机”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3、申请人引证商标十七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于后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上,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十八、十九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得领土延伸保护或获得初步审定,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咨询”等服务上,现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七至十九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的情形;五、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约翰•迪尔”、“JOHN DEERE”在第7类农业机械等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且经过使用已形成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八、十九相比较,在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近似,构成近似商标。经查,被申请人在第7类、第35类商品及服务上共申请注册了10件包含“迪尔”的商标,主观上难谓善意。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十八、十九核定使用的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密切关联,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申请人存在特定联系而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八、十九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八、十九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已对其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三,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整体“迪尔中科”与申请人字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因此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的情形。首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其次,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五: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保护申请人商标权利,故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的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6日

本文《关于第51526036号“迪尔中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迪尔中科 5152603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59527.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