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州张桶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普立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468601号“张桶桶IN TRE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51837号“INTREX及图”商标、第10321683号“INTREX及图”商标、第4700502号“Intrex”商标、第14808869号“树里INSTREE”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