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真实品牌集团-幸运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20454号“乐吉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600346号“吉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3364462号“吉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驳回通知书及驳回复审决定书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广告;通过邮购订单进行的广告宣传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