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25507号“SOPH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52276号“SOPHONO”商标、第15651611号“SOPHONO及图”商标、第27422956号“SOPNON”商标、第41804013号“SOPHO”商标、第1913309号“SOPHO”商标、第23448769号“SOPHAN”商标、国际注册第1307191号“SOPHEON”商标、国际注册第760357号“SOPH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六已被撤销,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六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SOPHON”与引证商标三“SOPNON”、引证商标四、五“SOPHO”、引证商标七“SOPHEON”、引证商标八“SOPHION”相比较,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光盘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磁盘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