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本硕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廉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10615号“本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776585号“硕本SHUO B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在金属加工机械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刀座(机器部件);刀具(机器部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3D打印机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