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市京顺达物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权合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1531664号“京瞬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2277号决定,于2022年11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成都日报、知乎网等媒体关于“京瞬达”品牌服务的相关报道、百科词条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运输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故,复审商标在“运输;汽车运输;空中运输;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管道运输”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商品包装;导航;拖运;司机服务;仓库贮存;潜水服出租;能源分配;安排旅行”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调查,复审商标在2019年3月17日至2022年3月16日期间已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未使用,理应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经质证,申请人对其关联性及有效性存疑。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2019年3月17日至2022年3月16日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持续有效的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1、被申请人的企业信息;2、被申请人的百度百科介绍;3、被申请人及京东集团的关联关系证明;4、网络媒体及报纸期刊对复审商标进行报道的截图。
为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除企业相关介绍页面外,其余证据完整包含于证据2、证据4中。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复印件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其经营范围包括版权代理、知识产权代理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其申请注册复审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据2未显示复审商标真正使用在商业活动中;证据4中部分材料不在本案指定期间内;其他证据无法证实复审商标有效的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9年3月14日获准注册,其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9类运输、商品包装、拖运、汽车运输、空中运输、司机服务、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等服务,其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3月13日止。
2、我局作出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2277号部分撤销决定后,申请人向我局提起了评审号为20220000014076的撤销复审申请,被申请人向我局提起了评审号为20220000014077的撤销复审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申请人不服我局上述部分撤销决定提出撤销复审申请,被申请人亦向我局提出另案撤销复审申请,故,我局应就复审商标在其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理。故,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2019年3月17日至2022年3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对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鉴于2013年《商标法》和2019年《商标法》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的实体规范上未发生变化,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及“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的法律适用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中,证据4中形成时间在本案指定期间内的关于“京瞬达”的相关媒体报道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运输服务等相关服务上使用了“京瞬达”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可形成基本证据链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运输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证据4中形成时间不在本案指定期间内的关于“京瞬达”的相关媒体报道,虽然证据形式存在一定瑕疵,但是能够对复审商标的持续使用情况进行一定佐证。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运输;汽车运输;空中运输;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管道运输”服务与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运输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涉及复审商标在“商品包装;导航;拖运;司机服务;仓库贮存;潜水服出租;能源分配;安排旅行”服务上的实际使用情况,故,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另,复审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并非本案的评审范围,故,本案对此不予评述。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运输;汽车运输;空中运输;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管道运输”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商品包装;导航;拖运;司机服务;仓库贮存;潜水服出租;能源分配;安排旅行”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