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1888299号“Swimpro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Swimpro及图 31888299

阅读:129962 2023-10-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晔萍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杨嘉炜 申请人因第31888299号“Swimpro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2732号决定,于2023年2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商…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晔萍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杨嘉炜

  

  申请人因第31888299号“Swimpro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2732号决定,于2023年2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商品介绍、销售合同及发票、产品图片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2019年7月20日至2022年7月19日期间在“加热装置;水净化设备和机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复审商标在“1.水过滤器;2.消毒设备;3.水净化设备和机器;4.水族池过滤设备;5.加热装置;6.水净化装置;7.污水净化设备;8.游泳池用氯化装置”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照明器械及装置;2.桑拿浴设备”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公开使用证据。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证据进行质证。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的证据,被申请人在该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营业执照及申请人身份证;2、宣传画册及现场图片;3、合同;4、发票。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为:画册为自制证据,且显示的标志并非复审商标标志。产品图片均为同一个设备的不同角度拍摄,无法辨认该设备具体用途。发票上未显示复审商标,且发票上显示的商品为电子工业设备泳池设备,与本案复审商品不符,与销售合同上显示的商品亦不相符。销售合同的购买方之一为被申请人关联企业。销售合同中销售产品的数量较少,属于象征性使用。被申请人具有抄袭申请人商标注册的一贯故意。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质证时提交了天眼查显示的南京蓝典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登记信息;相关行政决定及法院判决。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公告时间2019年4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11类“水过滤器;消毒设备;水净化设备和机器;水族池过滤设备;加热装置;水净化装置;污水净化设备;游泳池用氯化装置;桑拿浴设备;照明器械及装置”商品上。

  2、鉴于本案中仅申请人针对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2732号决定提出复审申请,而被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故本案复审商品为上述决定中予以维持的“水过滤器;消毒设备;水净化设备和机器;水族池过滤设备;加热装置;水净化装置;污水净化设备;游泳池用氯化装置”商品,对上述决定中已撤销的商品不再予以评述。

  我局认为,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鉴于2013年《商标法》和2019年《商标法》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的实体规范上未发生变化,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及“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的法律适用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9年7月20日至2022年7月19日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水过滤器;消毒设备;水净化设备和机器;水族池过滤设备;加热装置;水净化装置;污水净化设备;游泳池用氯化装置”商品上,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画册及现场照片为自制证据,且为缺乏其他证据佐证的孤立证据。合同上显示的产品信息与发票上产品信息不对应,因此该发票证据不能证明合同已切实履行。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时间内,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2日

本文《关于第31888299号“Swimpro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Swimpro及图 3188829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593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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