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97059号“青亿丰QINGYIFENG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青亿丰QINGYIFENG及图 20897059

阅读:163498 2023-10-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桥尚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融君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青海亿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9月29日对第20897059号“青亿丰QINGYIFE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亿丰”系上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独创并在先获准注册,现已转让至申请人,经持续使…

  申请人:上海桥尚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融君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青海亿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9月29日对第20897059号“青亿丰QINGYIFE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亿丰”系上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独创并在先获准注册,现已转让至申请人,经持续使用与其已建立稳定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第13274041号“亿丰”商标、第12924759号“亿丰”商标、第10464989号“亿丰时代广场”商标、第12813714号“亿丰时代广场”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上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字号近似,损害了其在先字号权。“亿丰”系列标识属于知名服务特有名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知名服务特有名称权。“亿丰”“亿丰时代广场”系列标识在商业地产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属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争议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青”是被申请人注册登记地和主要营业地简称,争议商标整体与“亿丰”含义上无区分。申请人“亿丰”系列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作为同行理应对申请人系列商标进行合理的避让,但其仍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其刻意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恶意明显。 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上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企业名称变更通知书;上亿集团关联公司信息;

  2、上亿集团及“亿丰”品牌所获荣誉;

  3、“亿丰”系列品牌宣传摘要;

  4、“亿丰”品牌使用许可授权书;

  5、相关品牌合作协议、工程许可证以及竣工验收备案书;

  6、部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发票;

  7、相关新闻报道;

  8、被申请人企业工商登记信息;

  9、被申请人企业微信公众号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并非同行业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商号及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申请时间与引证商标申请时间相近。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具有恶意。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商标授权书;2、相关合同、发票;3、租赁合同、物业费、租赁费及银行汇款凭证;4、部分收据、场景照片等。

  申请人主要质证意见:申请人名义已依法更名为“上海桥尚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援引的在先前案已经北京市高级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诉争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的近似商标并予以宣告无效。“亿丰”系列标识属于知名服务特有名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知名服务特有名称权。综上,争议商标应予以宣告无效。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是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8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公告时间2017年9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37类“建筑信息;建筑;采矿;室内装潢;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汽车保养和修理;家具保养;皮革保养、清洁和修补;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修理;电器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提出注册申请及取得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时间,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在第36类金融服务、不动产出租等服务上。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引用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主要事实依据,经合议组评议,我局依据相关条款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建筑信息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建筑学咨询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争议商标“青亿丰QINGYIFENG”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亿丰”,双方商标文字构成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上述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建筑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前述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场所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的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首先商标与商号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作用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享有在先商号权的商号“亿丰”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损害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商号权。申请人还主张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商标的抢注,对此我就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申请人在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我局不宜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

  其次,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主张的知名服务特有名称权,应对应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的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权益,我局认为,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是指其服务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服务名称,但该名称已经作为商标注册的除外。本案中,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亿丰”为相关公众所认知的相关服务名称,且引证商标一的“亿丰”文字已注册为商标,故,申请人所称的其对“亿丰”享有的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权益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三、本案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特点产生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建筑信息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2日

本文《关于第20897059号“青亿丰QINGYIFENG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青亿丰QINGYIFENG及图 2089705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59349.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