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87028号《关于第52592746号“买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674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25261号“E买网WWW.E68BUY.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261506号“9买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全部服务上被公告撤销,第8697458号“买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专用权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手续,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一至三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已经发生根本性变化,我局应在变更后事实的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销(见《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第1782期),该商标已无效。2、引证商标二其专用权至2021年11月6日止,引证商标三其专用权至2023年2月6日止,其所有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前述商标已无效。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389269号“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其注册申请被驳回,该商标已无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复审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842345号“买快到 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