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776027号“CO2 氧气咖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O2 氧气咖啡 69776027

阅读:75671 2023-11-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植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标扶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776027号“CO2 氧气咖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78630号“氧气及图”商标、第12754715号“氧气书城”商标、第1461941…

  申请人:上海植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标扶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776027号“CO2 氧气咖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78630号“氧气及图”商标、第12754715号“氧气书城”商标、第14619412号“氧气°鲜活设计”商标、第12754730号“氧气听书”商标、第35547466号图形商标、第31953248号图形商标、第10656952号“一科投资及图”商标、第17896410号“译蔓 EMANCHARM及图”商标、第51981705号“CO2”商标、国际注册第1477330号“technology 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期已届满。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使该品牌在行业领域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店照片、作品登记证书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期于2022年8月13日届满,商标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商标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且专用权届满已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该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七、八、十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九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九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九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申请人所述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1日

本文《关于第69776027号“CO2 氧气咖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O2 氧气咖啡 6977602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591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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