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6761844号“北京朝阳门中西医结合医院 CYMZXYJHY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北京朝阳门中西医结合医院 CYMZXYJHYY 66761844

阅读:72098 2023-11-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朝阳门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浩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61844号“北京朝阳门中西医结合医院 CYMZXYJHY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439487号“朝阳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

  申请人:北京朝阳门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浩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61844号“北京朝阳门中西医结合医院 CYMZXYJHY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439487号“朝阳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企业字号简称,具有商标法要求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中虽然有“北京”,但该标识整体为申请人企业字号简称,“北京”作为地名仅起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在地,其主要识别作用的词语为“朝阳门”。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经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宣传简介、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的简介。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印象、呼叫等方面尚有差异,共存于同一市场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义虽存在一定差异,但符合一定的消费者认知习惯,一般不致导致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整体已形成有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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