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2905385号“睿生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睿生活 62905385

阅读:80166 2023-11-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美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05385号“睿生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907017号“睿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459406号“睿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

  申请人:美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05385号“睿生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907017号“睿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459406号“睿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人脸识别设备商品上的注册,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319085号“睿安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流程信息及初步使用情况检索结果、宣传使用材料、荣誉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被我局在先作出的生效《关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决定予以撤销(详见第1849期、第1833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人脸识别设备商品上的注册,故我局作出的关于申请商标在人脸识别设备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故二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人脸识别设备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除人脸识别设备以外的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脸识别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7日

本文《关于第62905385号“睿生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睿生活 6290538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590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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