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正兰
委托代理人:北京文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10604号“宝贝天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13980号“BabyAngel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原因,已被我局依法决定撤销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撤销公告已公布于2023年10月27日《商标公告》上。鉴此,该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