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钱庄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信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祁瑞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9日对第47358856号“钱庄”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968259号“钱庄QIANZHU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未注册已在先使用的“钱庄”商标近似,涉嫌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3、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是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争议商标。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信息;
2、食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参展资料、网上销售证据;
3、被申请人企业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7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熟肉制品”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的申请日期和初步审定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饺子”等商品上,现为在先有效商标。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人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册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7日